<<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
一、社区矫正法助力长治久安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首部社区矫正法。这部以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法律,共九章63条,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2条)
三、决定和接收
(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第17条第1款)
(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第17条第2款)
(三)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第21条第1款)
(四)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第21条第3款)
四、监督管理
(一)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第23条)
(二)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第27条第1款)
(三)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第28条第1款)
五、特殊管控
(一)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二)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29条)
六、解除和终止
(一)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44条)
(二)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第45条)
七、法律责任
(一)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59条)
(二)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60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